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及說明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及「協商成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影本;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或切結每月薪資所得之數額。
5.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現繼續承租之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6.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前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7.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及前配偶 黃茂全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8.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9.提出債務人及子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10.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1.說明戶籍所在地址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
號房屋之現使用情形及其用途?為何人所有?
12.陳報債務人現所任職保險公司之營業處所地址及名稱,並說明工作性質及內容。
13.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
14.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如何能自協商成立時起按期繳納協商款項?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依民事訴訟法第133、134條規定意旨,指定送達代收人意在防止郵件投遞作業延宕而遭受程序上重大不利益,故宜於本案管轄法院轄區內指定之。惟本案債務人卻指定住居所於台北市之送達代收人「乙○○」,請釋明是否由其擔任代理人?若是,請並提出合法之委任代理狀,俾依「委任狀所載之固定處所」而為送達;若否,請另行指定於本院轄區內之送達代收人並陳報之,以符合本制度之真意(請勿任意變更為非本院轄區內之送達代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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