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64號原告 李昌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志廷謝承勳林緻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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