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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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01號原告 范振奕 被告連線商業銀行(LINEBANK)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之完整名稱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惟原告於同年月17日收受裁定,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參(本院卷第22頁),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康雅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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