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96號聲請人即甲○○受判決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6月犯懲治走私條例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4503號、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86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撤緩偵字第38
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懲治走私條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范惠瑩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