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47號
原 告 董舒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振家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3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按: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
,另經本院以108年度雄救字第9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