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269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聲請狀附表編號1之餘欠本金究為若干元。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