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307號債權人 包珠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美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美玲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李美玲戶籍地址為臺中市龍井區戶政事務所,有債權人陳報債務人李美玲之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另債權人陳報債務人○○○區○○路○○○號」之居所,經本院函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派員查明債務人是否居住於此址,經該局函覆債務人未居住於該址,此有該局108年11月15日中市警太分行字第1080044716號函附卷可稽,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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