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1號原告 鄭惠心 被告 廖明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8年度中簡字第24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黃司熒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