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顏宥鈞 被告 張唐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32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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