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0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景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伍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