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4號原告英泰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饒明智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 律師
莊婷聿 律師複代理人 洪翰中 律師被告 逢宜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政義 同上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
廖顯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2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108年12月10日前就被告於108年10月24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附表之單價欄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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