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又誠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又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又誠前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3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7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