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室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叁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95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新臺
幣(下同)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