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4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鈺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四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四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