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暐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7471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暐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暐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王暐傑所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按按數罪併罰,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避免累計宣告刑而過苛,且兼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並考量刑罰經濟之邊際效應,可能隨刑期增長而效應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因加重詐欺案件所為之科刑,審視其不法行為,均係擔任詐欺集團之收款(俗稱收水)之車手頭角色之犯行而遭判刑,其不法行為之侵害性,具有時間、空間之接密性,對相同種類法益之侵害,單一罪刑宣告亦非輕微,是本院考量各罪刑加重效果,對受刑人日後回歸社會之教化及前揭諸情後,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年08月29日│107年08月02日至107年│107年08月08日││││08月03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08│││││月09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465、28794、29300│28465、28794、29300│28465、28794、29300│││、31634、24761號│、31634、24761號│、31634、24761號│││(聲請書漏載107年度偵│(聲請書漏載107年度偵│(聲請書漏載107年度偵│││字第34831號,應予補充│字第34831號,應予補充│字第34831號,應予補充│││)│)│)│├─┬──────┼───────────┼───────────┼───────────┤│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7、│108年度上訴字第817、│108年度上訴字第817、││實││824號│824號│824號││審├──────┼───────────┼───────────┼───────────┤││判決日期│108年06月11日│108年06月11日│108年06月11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7、│108年度上訴字第81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7號││││8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7月05日│108年07月05日│108年07月05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545號│10545號│10545號││備註│編號1至12號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12號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09執│期徒刑3年10月(109執│期徒刑3年10月(109執│││更1762號)│更1762號)│更1762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年08月27日│107年08月28日│107年08月09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08│││││月29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465、28794、29300│28465、28794、29300│28465、28794、29300│││、31634、24761號│、31634、24761號│、31634、24761號│││(聲請書漏載107年度偵│(聲請書漏載107年度偵│(聲請書漏載107年度偵│││字第34831號,應予補充│字第34831號,應予補充│字第34831號,應予補充│││)│)│)│├─┬──────┼───────────┼───────────┼───────────┤│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7、│108年度上訴字第817、│108年度上訴字第817、││││824號│824號│8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6月11日│108年06月11日│108年06月11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8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7月05日│108年07月05日│108年09月04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545號│10545號│13383號││備註│編號1至12號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12號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09執│期徒刑3年10月(109執│期徒刑3年10月(109執│││更1762號)│更1762號)│更1762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08月27日│107年08月29日│107年08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465、28794、29300│28465、28794、29300│28465、28794、29300│││、31634、24761號│、31634、24761號│、31634、24761號│││(聲請書漏載107年度偵│(聲請書漏載107年度偵│(聲請書漏載107年度偵│││字第34831號,應予補充│字第34831號,應予補充│字第34831號,應予補充│││)│)│)│├─┬──────┼───────────┼───────────┼───────────┤│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17、│108年度上訴字第817、│108年度上訴字第817、││實││824號│824號│824號││審├──────┼───────────┼───────────┼───────────┤││判決日期│108年06月11日│108年06月11日│108年06月1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84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84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8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9月04日│108年09月04日│108年09月04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383號│13383號│13383號││備註│編號1至12號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12號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09執│期徒刑3年10月(109執│期徒刑3年10月(109執│││更1762號)│更1762號)│更1762號)│└────────┴───────────┴───────────┴───────────┘┌────────┬───────────┬───────────┬───────────┐│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08月19日│107年08月09日至107年│107年08月29日││││08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08│││││月20日至107年08月30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592號│1283號│20582號││││(聲請書漏載108年度偵│││││字第21379號,應予補充│││││)││├─┬──────┼───────────┼───────────┼───────────┤│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77號│108年度訴字第19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7月31日│108年11月14日│108年11月1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77號│108年度訴字第19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9月09日│108年11月14日│108年12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373號│17440號│517號││備註│編號1至12號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12號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09執│期徒刑3年10月(109執│期徒刑3年10月(109執│││更1762號)│更1762號)│更1762號)│└────────┴───────────┴───────────┴───────────┘┌────────┬───────────┬───────────┬───────────┐│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年08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8│││││月間某日至107年08月10│││││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0368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8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3月0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84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4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4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