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聲字第17號聲請人 徐淑靜 相對人 邱水成
賓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光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109年度訴字第115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相對人邱水成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3月20日訊問之筆錄記載,因擔心其所有之房產會被債權人強制執行,故將桃園市○○段○○○○號土地信託登記予相對人賓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語,相對人邱水成並自109年起亦將其所有其他9筆土地出賣予他人,為防止相對人邱水成繼續為脫產行為,而有害於聲請人受償之權利,爰提起撤銷信託登記訴訟,並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前揭法條於106年6月14日修正之立法理由為:「現行條文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是以得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限於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限。倘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債之關係者,縱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經登記,仍不得為上開聲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系爭土地之信託登記,其訴訟標的核屬基於債權關係所為之請求,要非本於物權關係而為,自與前開規定之要件未合。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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