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正底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志勳
吳宇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106年度勞訴字第72號更正底薪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3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