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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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08號原告 呂英傑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複代理人 葉庭嘉 律師被告 莊坤仁 被告 陳怡琇 法定代理人 鄭雅文
陳鴻興 訴訟代理人 李明仁 被告 潘金粧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杰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被告 陸成美蓉 被告 劉福財 被告 梁舜翔 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梁文收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素鑾 被告 許竣傑 訴訟代理人李佳被告 許錦純 (即 許文乾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張阿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許錦純為被告許文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許文乾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就本件土地之應有部分,由許錦純繼承並已辦妥土地登記,有高雄市地籍異動索引、土地登記謄本、遺產稅繳納證明書等在卷可憑(三卷第78、94頁),且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由本院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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