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七商銀)於民國95年10月26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合併,第七商銀為消滅銀行,國泰商銀為存續銀行,合先敘明。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3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保證、損害賠償、行使抵押權之訴訟等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3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97年11月14日,總計積欠5,498,110元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相對人業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全數清償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約定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3月3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53字第4507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3月6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5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三姓││398│建│││886│100000分之│││││││││││││10175││├──┼───┼────┼────┼────┼─────┼─┼──┼──┼──────┼──────┼───────┤│2│新竹市││三姓││399│建│││469│100000分之│││││││││││││10175││└──┴───┴────┴────┴────┴─────┴─┴──┴──┴──────┴──────┴───────┘┌───────────────────────────────────────────────────────────────────────┐│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5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234│新竹市中│新竹市三│一般工廠│十層:││││││787.54││││全部│││││華路4段│姓段398│,鋼筋混│787.54│││││││││││││││518號10│、399地│凝土,10││││││││││││││││樓│號│層│││││││││││││├──┴──┴────┴────┴────┴───┴───┴───┴───┴───┴───┴─────┴────┴───┴───┴───┴───┤│共用部分:三姓段242建號、面積1,115.22平方公尺、100000分之10379;三姓段243建號、面積812.83平方公尺、100000分之10379│└───────────────────────────────────────────────────────────────────────┘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