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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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51號再審原告 葉珠美
李炳旺 再審被告 潘開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56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元,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惠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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