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29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粘嘉萍
       蔡宛芸
被   告  陳冠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8年度店小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及按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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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欠款名目及金額│計息本金│計息期間及適│
│號│││用之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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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金卡應付帳款│4萬4,700元│自92年12月13日│
││4萬4,700元││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
││││計算。│
├─┼───────┼─────┼───────┤
│2│信用卡應付帳款│2萬8,818元│自93年9月16日│
││3萬1,655元││起至104年8月│
││││31日止,按週年│
││││利率19.71%,自│
││││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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