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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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建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三得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榮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臻營造有限公司陳育民 因97年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捌佰玖拾陸萬捌仟陸佰玖拾元【(7,414,061-1,674,311)+3,228,940=8,968,69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柒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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