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115號
原 告 方村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盛萍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應退還原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捌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6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738元,
此有本院之收據1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78元,應予返還
。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