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 王秀縣
李康年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被告 張祐甄 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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