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盈股)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 羅志山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號2樓即臺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