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61號上訴人即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萬6738元(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336萬6606元+增加水電廠商工程管理費36萬132元=372萬67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89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工程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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