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92號附民原告大億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億 附民被告 陳冠儒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簡字第344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孫淑玉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