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1號原告 黃文斌 被告 林啟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陸拾捌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因借款予被告,而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作為借款之擔保,詎系爭支票於提示後均遭付款人第一銀行台東分行以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伊為維護權益,爰依票據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89,880元,及自本院民國109年2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下稱系爭準程筆錄)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為證(見本院卷第32頁至第43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之意旨,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又本件系爭支票雖有如附表所示之提示及退票之情形,惟原
告僅請求自系爭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被告翌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查本件被告因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經本院於109年3月10日依職權將系爭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109年3月30日言詞辯論通知書對被告為公示送達,並黏貼於本院公告處及經司法院網路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經20日即109年3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一情,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暨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7至58頁),故本件原告請求自109年3月31日(即上揭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施伊玶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雅文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提示退票日│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1│林啟斐│第一銀行│108.10.02│108.10.08│150,000元│LB0000000││││台東分行│││││├──┼───┼────┼─────┼─────┼───────┼─────┤│2│林啟斐│第一銀行│108.10.04│108.10.08│300,000元│LB0000000││││台東分行│││││├──┼───┼────┼─────┼─────┼───────┼─────┤│3│林啟斐│第一銀行│108.10.21│108.10.21│249,000元│LB0000000││││台東分行│││││├──┼───┼────┼─────┼─────┼───────┼─────┤│4│林啟斐│第一銀行│108.10.22│108.10.22│280,000元│LB0000000││││台東分行│││││├──┼───┼────┼─────┼─────┼───────┼─────┤│5│林啟斐│第一銀行│108.10.24│108.10.24│299,400元│LB0000000││││台東分行│││││├──┼───┼────┼─────┼─────┼───────┼─────┤│6│林啟斐│第一銀行│108.10.25│108.10.25│199,700元│LB0000000││││台東分行│││││├──┼───┼────┼─────┼─────┼───────┼─────┤│7│林啟斐│第一銀行│108.10.30│108.10.30│300,300元│LB0000000││││台東分行│││││├──┼───┼────┼─────┼─────┼───────┼─────┤│8│林啟斐│第一銀行│108.12.15│108.12.16│200,000元│LB0000000││││台東分行│││││├──┼───┼────┼─────┼─────┼───────┼─────┤│9│林啟斐│第一銀行│108.11.30│108.12.02│348,500元│LB0000000││││台東分行│││││├──┼───┼────┼─────┼─────┼───────┼─────┤│10│林啟斐│第一銀行│108.11.27│108.11.27│401,500元│LB0000000││││台東分行│││││├──┼───┼────┼─────┼─────┼───────┼─────┤│11│林啟斐│第一銀行│108.11.20│108.11.20│400,000元│LB0000000││││台東分行│││││├──┼───┼────┼─────┼─────┼───────┼─────┤│12│林啟斐│第一銀行│108.11.19│108.11.19│301,000元│LB0000000││││台東分行│││││├──┼───┼────┼─────┼─────┼───────┼─────┤│13│林啟斐│第一銀行│108.11.18│108.11.18│200,000元│LB0000000││││台東分行│││││├──┼───┼────┼─────┼─────┼───────┼─────┤│14│林啟斐│第一銀行│108.11.08│108.11.08│120,000元│LB0000000││││台東分行│││││├──┼───┼────┼─────┼─────┼───────┼─────┤│15│林啟斐│第一銀行│108.11.02│108.11.04│238,700元│LB0000000││││台東分行│││││├──┼───┼────┼─────┼─────┼───────┼─────┤│16│林啟斐│第一銀行│108.12.20│108.12.20│401,500元│LB0000000││││台東分行│││││├──┼───┼────┼─────┼─────┼───────┼─────┤│17│林啟斐│第一銀行│108.12.20│108.12.20│400,280元│LB0000000││││台東分行││││││──┼───┼────┼─────┼─────┼───────┼─────┤│18│林啟斐│第一銀行│108.12.10│108.12.10│448,000元│LB0000000││││台東分行│││││├──┼───┼────┼─────┼─────┼───────┼─────┤│19│林啟斐│第一銀行│108.12.06│108.12.06│452,000元│LB0000000││││台東分行│││││├──┼───┼────┼─────┼─────┼───────┼─────┤│合計│││││5,689,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