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833號債權人 吳坤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佶締科技有限公司寶棋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債務人(請表明是否對法定代理人為請求)。
二、表明正確請求金額(不同發票人之請求金額請分列)。
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四、提出債務人寶棋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表明債務人寶棋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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