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831號債權人黃依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趙進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表明以出票日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釋明提示日作為利息起算日,或提出已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並改以催告逾一個月以上日期作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