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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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90號聲請人 陳憶青
陳惠玲 陳志忠 陳志豪 陳淑慧 陳鳳停 陳家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景生 於民國(下同)100年
1月21日死亡,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陳景生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景生於000年0月00日死亡,其配偶陳楊月治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惟二人生前育有7名子女 陳振明 、 陳秋燕 、 陳振旺 、 陳秋蘭 、 陳秋華 、 陳振杉 、 陳振德 ,其中陳秋華已於55年10月17日死亡,聲請人陳憶青、陳惠玲、陳志忠、陳志豪為陳振明之子女,聲請人陳淑慧、陳鳳停、陳家裕為陳振德之子女,即聲請人陳憶青、陳惠玲、陳志忠、陳志豪、陳淑慧、陳鳳停、陳家裕為陳景生之孫子女等情,有聲請人等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陳振旺、陳振明、陳振德已就被繼承人陳景生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在案(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30號、100年度司繼字第145號)。另陳振杉、陳秋燕亦就被繼承人陳景生之遺產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並經裁定准許在案(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
144號),且該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效力依法亦及於陳秋蘭,是陳振杉、陳秋燕、陳秋蘭仍係被繼承人陳景生之繼承人,則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陳憶青、陳惠玲、陳志忠、陳志豪、陳淑慧、陳鳳停、陳家裕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陳憶青、陳惠玲、陳志忠、陳志豪、陳淑慧、陳鳳停、陳家裕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