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再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000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勞保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96年度裁字第272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勞保事件,認為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96年度裁字第2723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
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聲。經核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文舟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