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 歐立夫 法定代理人 歐俊賢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 律師
李玉雯 律師被告 張隆章
洪國勝 蔡國隆 林再義 張○捷年籍詳卷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張德秀 被告何○盛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蔣文萱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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