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00號聲請人 習沛承 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
郭峻豪 律師 江采綸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翰玲興業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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