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2號原告 王元秀 被告民生伯爵大樓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 馬綉鑫 人被告 許恭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許恭嚴於民國107年4月15日所召開之民生伯爵大樓107年度臨時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不存在,暨確認被告馬綉鑫、民生伯爵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第11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另原告訴請確認原告與被告民生伯爵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第11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委任關係存在(訴之聲明第三項)。核此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33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先前已繳納之3,00
0元,尚應補繳30,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