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5號原告 張簡正偉
張簡名瑋張 簡華偉簡弘偉 被告 簡伯樺
簡良憲 簡佑芸 簡健智 簡孟竹 簡世偉 簡清山 簡清煙 簡清樂 簡清福 簡麗鄉 簡龍風 簡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7,5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856㎡×公告土地現值20,369元/㎡×原告4人權利範圍共4/32=4,725,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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