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 郭育志 相對人 郭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明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21日、110年1月27日、110年5月24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2,500,000元、1,500,000元,未約定清償日期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按日加付仟分之壹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332,88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於111年1月19日寄送存證信函催告上開債務,相對人於111年1月27日收受通知,此有卷附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迄今未依約履行,除償還667,120元外,尚有本金4,332,880元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款收據影本三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0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東縣臺東市東海149-986.14全部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02號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騎其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積備考材料及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樓它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計及用途積位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面及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001632文心街1巷30號東海段149-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3.17二層42.84三層42.84四層15.96144.81平台等5項28.35平方公尺全部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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