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35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良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太平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汪漢卿法官張恩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