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乙○○
丙○○丁○○甲○○戊○○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己○○發支付命令(九十七年度促字第一三五一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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