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4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99年4月6日聲請發支付命令狀係請求一定之存款,並提出存摺為證,經核該契約關係之當事人應係臺灣銀行與聲請人間。若確為請求聲請人存放於臺灣銀行之一定存款,本件債務人似為臺灣銀行,是否更正債務人,若是請具狀更正,並表明一定之利率(以﹪表示)。
二、若對所稱之債務人乙○○、丙○○有其他法律關係為請求時,請具體表明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