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聲請人就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68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