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樹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樹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鄭樹盛因搶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鄭樹盛因搶奪等數罪,分別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