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498號上訴人 吳玲玲 住臺北市○○街○○○巷○號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劉夢瓚 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楊絮雲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鄭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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