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23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瑞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2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瑞府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鄭瑞府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無足取,本當從重量刑。惟念被告坦認犯行,且已照價賠償被害商家之損失,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本案已無保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陳紀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2152號

  被   告 鄭瑞府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9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瑞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年9月14日14時56分許,在新竹縣○○鎮○○○○○○0號之關西鎮農會仙草加工廠,趁無人注意之際,竊取該加工廠員工羅文君所管理之仙草精油皂1個,得手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開現場。嗣羅文君發現上開商品遭竊而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羅文君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鄭瑞府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羅文君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監視器畫面照片、109年9-10月關西鎮農會FZ-00000000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及交易明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王遠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曾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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