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77號原告 陳秋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倉維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3萬3,763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8,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原告請求移轉所有權之標的: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0000分之513(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734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房屋權利範圍2分之1(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
二、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73萬3,902元(計算式:
3,875萬元÷52.80坪=73萬3,9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
(一)系爭房屋面積為262.46平方公尺(計算式:建物層次面積
236.2平方公尺+陽臺26.26平方公尺=262.46平方公尺)。
(二)按上開交易單價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2,913萬3,763元(計算式:262.46平方公尺×0.3025×73萬3,902元×1/2=2,913萬3,763,元以下四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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