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34號原告 陳昱臻
李瑞欣 被告 王秋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確認被告對於原告陳昱臻之新臺幣(下同)550萬元之借款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0萬元;第二項係「被告應將車牌000-0000之汽車返還原告陳昱臻」,依原告民事更正聲明暨補正狀自陳該車輛市價135萬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5萬元;第三項係「被告應將民事更正聲明暨補正狀附表1所示之8張票據返還原告」,依該附表所示之8張票據票面金額總計為2,766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766萬元。雖原告主張上開第二、三項請求為第一項請求之附帶請求云云,惟第一項請求係本於確認利益所為,與第二、三項請求係本於民法第179條或第767條所為,訴訟標的自有不同,且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確認之債權不存在,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基於兩造就債務為清算,約定債務總額為550萬元,嗣後兩造協議以移轉訴外人 曾月瑞 所有之不動產,抵償前揭債務,原告陳昱臻已依約要求訴外人曾月瑞將其名下不動產移轉予被告,惟被告拒未返還前因借貸債務取得之票據、車輛。原告陳昱臻、李瑞欣爰提起本件訴訟,確認原告已依約履行債務協議,使得兩造間借貸債務不存在,故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依目前原告起訴事實以觀,形式上初步認定係屬附帶請求。故在屬於附帶請求之前提下,本件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5,500,000元,則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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