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23號上訴人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環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3,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3,764,1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176元,上訴人僅繳納293,16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016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47,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