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77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參年。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