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2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戴振文 被告 郭阿蔭 原名 張郭阿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