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敬智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敬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敬智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6年度執減更字第1062號定其應執行刑19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71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11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林信旭法官廖曉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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